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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共分为四个章节。

发布时间:2025-08-19源自:融质(上海)科技有限公司作者:融质科技编辑部

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结构清晰,共分为四个章节,其核心内容如下:

第一章 总则

立法目的与依据: 明确为促进生成式AI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,保护公民、法人合法权益,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上位法制定。

适用范围: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(包括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内容生成)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。

核心原则: 强调提供服务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不得危害国家安全、社会稳定,不得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不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分裂国家,不得传播虚假信息,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。

职责分工: 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管,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。

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服务规范

主体责任: 明确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(简称“提供者”)是内容安全、数据安全、用户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。

基本义务(核心章节):

内容安全与合规: 提供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生成内容符合法律法规、公序良俗,防止生成非法、侵权或危害安全的内容。建立内容过滤、投诉举报等机制。

数据来源合规: 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。训练数据不得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;涉及个人信息的,需满足知情同意等要求;涉及生物特征的,需符合专门规定。

预训练/优化训练数据备案: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,需按规定向网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来源、规模、类型、质量及标注规则等。

服务透明与标识: 提供者需明确、显著标识生成内容是由AI产生。

个人信息保护: 提供服务涉及用户输入的,应明确告知并取得同意;尊重用户选择权,允许关闭服务;不得非法留存用户输入信息用于训练。

知识产权保护: 尊重知识产权,不得利用服务生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;采取措施防止用户利用服务侵权。

公平竞争: 不得利用算法、数据、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未成年人保护: 提供者需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,保护其身心健康。

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: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,需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。

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

监督检查权: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,提供者应配合,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数据、技术支撑等。

投诉举报机制: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,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。

约谈整改: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提供者,主管部门可要求其说明情况、采取措施整改。

法律责任: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信用监管: 将相关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,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。

第四章 附则

术语定义: 对办法中使用的“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”、“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”等关键术语进行明确定义。

行业自律: 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,制定行业标准。

溯及力: 明确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。

特殊规定: 规定提供者若发现用户利用服务从事违法活动,应停止提供服务,保存记录并报告。同时要求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种族、国别、性别等进行歧视性内容生成。

总结: 该办法通过四个章节,系统构建了我国生成式AI服务的监管框架,从基本原则、服务提供者义务、监管措施到法律责任,覆盖了服务全生命周期,旨在平衡创新发展与安全可控,保障用户权益,维护良好网络生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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