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5-05-08源自:融质(上海)科技有限公司作者:融质科技编辑部
要解答“未体验能否退款”的问题,首先需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边界。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”;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“法定解除权”,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,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合同。
以健身卡为例,消费者办卡后未开卡、未使用任何服务,此时要求退款是否合理?司法实践中,法院通常会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请求,但可能扣除合理成本。例如,2022年上海某法院判决中,消费者办卡后未激活,商家以“合同已签订”为由拒绝退款,法院认定“未实际提供服务”,最终判决按剩余期限退还80%费用(扣除商家基础建档成本)。
关键点在于:预付费合同属于“持续性服务合同”,消费者未实际接受服务时,商家未产生对应成本(如教练课时、器材损耗),因此无权全额扣留费用。
若消费者未体验项目是因商家问题(例如宣传的“明星教练”实际未入职、机构无培训资质),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款,还可主张赔偿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,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,消费者可要求“退一赔三”(最低500元)。
例如,某英语培训机构宣传“外教1对1”,消费者付费后发现所谓“外教”无教学资格证,法院最终判决机构全额退款并赔偿3倍费用。这种情况下,消费者无需以“已体验”为退款前提,商家过错直接构成合同违约。
若消费者仅因“个人反悔”要求退款(无商家过错、无客观障碍),是否一定能退?此时需结合合同约定与“公平原则”判断。若商家未明确提示“概不退款”或该条款显失公平,消费者仍可主张部分退款。
第一步:保留证据,主动协商。未体验项目时,消费者应首先与商家沟通,明确退款诉求(如“因工作调动无法使用,要求退还剩余费用”),并保留聊天记录、合同、付款凭证等证据。许多商家为维护口碑,会主动协商部分退款。
第二步:向监管部门投诉。若协商失败,可通过12315平台、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(如教育机构归教育局)投诉。投诉时需提供“未体验”的证明(如未激活的卡、未登录的课程账号)及商家拒绝退款的证据,监管部门将介入调解。
消费者需注意,“未体验”不等于“无责任”。若因自身原因长期未使用(如办卡后1年未激活),商家可能主张“消费者怠于行使权利”,导致退款比例降低。建议消费者在决定退款时及时行动,避免因拖延影响权益。
总结来看,未体验项目的消费者并非“退款无权”,而是需结合具体场景、保留证据、合理主张。理解法律赋予的“公平交易权”,才能在消费纠纷中更从容地维护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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