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5-08-19源自:融质(上海)科技有限公司作者:融质科技编辑部
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该法规共分为五章,总计24条。各章内容概要如下:
📜 第一章 总则(第1-4条)
立法目的与依据:明确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,维护国家安全及公民权益,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等制定。
适用范围:适用于向境内公众提供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生成内容的服务,但新闻出版、影视制作等领域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基本原则: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、创新与治理结合,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。
核心义务:要求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禁止生成违法内容,防止歧视,尊重知识产权与个人权益等。
⚙️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(第5-8条)
技术创新鼓励:支持各行业应用生成式AI技术,推动算法、芯片等基础技术自主创新,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平台。
训练数据规范:要求使用合法来源的数据,涉及个人信息需取得同意,并提升数据质量(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多样性等)。
数据标注要求:制定清晰标注规则,开展质量评估与人员培训,确保标注合规。

🔍 第三章 服务规范(第9-15条)
责任界定:提供者需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,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。
用户保护:防范未成年人沉迷,保护用户输入信息与使用记录,不得非法收集或泄露个人信息。
内容标识与处置:生成图片、视频需标识来源(参照《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),发现违法内容需立即停止传输并整改。
投诉机制: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,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。
⚖️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(第16-21条)
监管分工:网信、公安、工信等多部门依职责分类监管,制定行业分级规则。
安全评估与备案:具有舆论属性的服务需通过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。
处罚措施:对违规提供者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等处罚,情节严重者暂停服务;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。
📝 第五章 附则(第22-24条)
术语定义:明确“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”“服务提供者”“使用者”等概念。
特殊规定:外商投资需符合外资法规,需行政许可的服务应取得许可。
施行日期:自2023年8月15日起生效。
💎 总结
《办法》通过五章框架,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:
包容审慎:分类分级监管避免“一刀切”,鼓励行业协作与公共数据开放;
精准治理:从训练数据源头(如标注规范)到输出内容(如违法处置)全程规范;
权责清晰:提供者承担主体责任,用户享有举报权,多部门协同监督。
如需完整条文,可参阅国家网信办原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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